2019111日经校友会第二届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Second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JSSN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与情谊,促进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弘扬优良传统,彰显办学特色,坚定不移地推动科学发展,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院各项事业改革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沟通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教育、科研协作和文化交流;

(二)帮助母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经费,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推进母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三)通过丰富多彩的校友活动,密切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疏通和拓展信息渠道,及时将校友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向母校反馈,将学校近期重点工作和重要动态向校友通报,以激励校友热爱母校、关心母校、宣传母校、服务母校,为母校未来发展献计出力;

(四)以广大校友为重要媒介,沟通学校与社会的联系,进一步促进学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与水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五)发挥校友作用,进一步做好校史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校友会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历届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校友,根据情况可吸收部分荣誉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校友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校友会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以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本会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

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四节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1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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