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版)

发布者:赵韡发布时间:2026-08-04浏览次数:11

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广泛汇集社会资源,服务国家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本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  捐赠所得将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二)资助和奖励优秀师生;

(三)资助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项目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五条  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摊派。

第六条  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七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九条  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条  捐赠人必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必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十一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三条  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均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所有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上者,颁发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突出贡献奖,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聘为本基金会名誉理事。

第十五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奖教金、奖助学金等,若捐赠累积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具体由基金会理事会研定决定。

第十六条  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江苏二师委〔2017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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