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接待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校友工作,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继承与发扬优良传统和校风,充分挖掘校友资源,发挥校友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认真做好校友返校接待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曾在本校和原南京市教师进修学校、南京教师进修学院、江苏教师进修学院、江苏省教育行政干部学校、江苏教育学院,以各种形式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和任职任教者,以及曾被学校聘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均属本校校友。
第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联络接待体系。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下设校友联络科,负责协调校友联络接待工作;有关对口接待院部、部门指定具体人员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对口联络接待工作。
第五条 根据校友返校不同情况确定具体接待安排:
(一)校庆活动特邀校友返校或大型校友返校联谊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接待。
(二)毕业十周年、二十周年、三十周年、四十周年、五十周年及以上的校友返校联谊活动,由校友联络科牵头接待,各有关院部、部门配合。
(三)以班级为单位的不属于上述(二)情形的校友返校联谊活动由各对口负责院部、部门接待,并需提前向校友联络科报告。
(四)毕业学生(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等个人返校的,由学校相关院部、部门负责接待。
第六条 校友集体组织返校联谊,有关院部、部门和校友联络科应做好以下服务:
(一)协助做好校友报到登记工作;
(二)协助做好活动场地联系安排和茶水服务工作;
(三)协助邀请老师和领导参加联谊活动;
(四)协助安排、组织校友参观校园、校史馆和合影留念;
(五)协助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捐赠。
第七条 毕业十周年、二十周年、三十周年、四十周年、五十周年及以上的校友需返校开展联谊活动的,由活动组织人提前30日与校友联络科联系,填写《校友返校联谊活动登记表》。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的小型校友返校组织联谊活动的,可直接与对口接待院部、部门联系。
第八条 对口接待院部、部门和校友联络科应及时制定校友返校接待方案。
第九条 各院部、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友返校工作,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努力营造温馨的氛围,提供贴心的服务,确保校友返校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接待单位要及时做好校友信息汇总工作。校友返校联谊活动结束后,联络员要及时做好校友活动材料(校友通讯录、校友合影、录像资料、活动方案等)的报送和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 除学校特邀或统一组织的校友活动等情况外,校友返校组织活动所需经费由校友自行解决。使用校内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予以免费,并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