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来源: 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日期: [ 2018-01-01 ] 浏览: 3219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试行)

 

为改革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入探索“高校+地方”“高校+中小学(幼儿园)”“高校+企业”等教育战略合作,构建教育战略合作共同体,建设紧密型、核心层的师范生实践教学基地、教师课程教学研修基地和中小学校长、骨干教师培训基地,更好地服务和引领合作区域内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提升学校办学实力和活力,创办高水平有特色新型师范学院,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校“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部门、二级院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成立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合作办学(或社会合作)部,具体负责合作办学的对外联络、日常管理、市场开拓,做好校内联系、协调等工作。

二、合作管理

遴选合作学校(幼儿园)须经过充分调研和可行论证,在达到上级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优质幼儿园和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等文件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无历史遗留问题,方可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或办理办学交接手续;必须有利于学校的人才培养,确保合作办学质量和对学校的贡献率。

确定为本校合作学校(幼儿园)的,根据其办学性质、办学条件等情况,经校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以分别冠名为本校附属学校(幼儿园)、实验学校(幼儿园)、加盟学校(幼儿园)。凡冠名为附属学校(幼儿园)、实验学校(幼儿园)的,须由学校与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冠名为加盟学校(幼儿园)的,可以由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附属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可在本校在编在岗人员中选派,也可由我校与合作方共同成立的管委会通过社会招聘的方式进行选派。

合作办学期限原则上为8年。期满视双方合作情况,经学校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续签合作协议。

上述合作,根据合作方办学性质和双方权利与义务,合作方均需向我校缴纳一定的合作费用。所缴费用作为学校合作办学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保障机制

1.相关二级院部是学校合作办学的重要支撑,负责对合作办学的师资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研科研、学校管理、教育质量等进行指导,对合作学校(幼儿园)办学提供业务、师资等支持,会同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合作学校(幼儿园)常规管理检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等工作。

2.学校选派到附属学校(幼儿园)担任校长(园长)的校内在编在岗人员,选派期间,人事编制性质不变,人员隶属关系不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的发放由我校与合作方共同商定,学校在评优晋级、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

3.管委会向社会招聘的附属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由合作方聘任,工资、奖金、津贴等由合作方负责。

4.学校鼓励相关二级院部、部门和老师参与学校合作办学工作,每年在合作方缴纳的合作费用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设立“合作办学奖励基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在合作办学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院部、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在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前,学校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仍按原协议约定实施。

2.本办法试行时间为从2018年1月1日起。

3.本办法由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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